(2017)京0105民初5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杜德彪、王振山与冯庆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山,杜德彪,冯庆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51906号原告:王振山,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杜德彪,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山,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冯庆禾,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虹,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原告王振山、杜德彪(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冯庆禾(以下简称姓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振山,冯庆禾,人保北分委托代理人殷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振山、杜德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运营损失费2484元、误工费21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日,冯庆禾驾驶×××号车辆和王振山驾驶的×××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受损,杜德彪是出租车的双班司机。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冯庆禾辩称,我是和×××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人保北分已经理赔了修车费,我认为修车时间过长。运营损失,应扣除工资、保险。误工费,应扣除油费。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有交强险,50万元的三者险和不计免赔。误工费和运营损失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人保北分作为全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王振山、杜德彪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人保北分虽认为误工费和运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其提交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冯庆禾的签字和冯庆禾的字迹明显不符,经法院释明人保北分不申请进行笔记鉴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时人保北分就免赔条款对投保人冯庆禾进行解释说明,本院对人保北分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误工费、运营损失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修理厂证明,本院支持9天的该项费用。误工费,王振山、杜德彪按照每月7000元计算合理,本院支持,但王振山、杜德彪计算金额有误。运营损失,王振山、杜德彪是×××号出租车的双班司机,月承包金8280元,但应扣除岗位补贴和油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振山、杜德彪运营损失费一千七百零六元、误工费二千零七十一元,以上共计三千七百七十七元;二、驳回原告王振山、杜德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庆禾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