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倪在安与江国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在安,江国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72号原告:倪在安,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江国平,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王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在安与被告江国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在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在安撤诉。审 判 长 陈义南审 判 员 邹如干人民陪审员 左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