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贵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贵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54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贵平,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贵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贵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钟贵平在南京市秦淮区永乐北路20号百年脚艺足疗店,窃得被害人曹某放置在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7970元。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钟贵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贵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贵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贵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钟贵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贵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钟贵平退赔被害人曹杨经济损失人民币7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郭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