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易双辉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8刑初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双辉,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5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1月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1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双辉犯贷款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丰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双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妨害信用卡管理事实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易双辉使用捡到的王某的身份证,冒用王某的名义向农业银行衡阳江东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59960044969160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0.490115万元被其占有。二、贷款诈骗事实2014年6月18日,易双辉冒用王某的名义向衡阳市华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伪造的王某在建行常宁市支行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王某在常宁市房产证等资料,向农业银行衡阳衡州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30万元,用于��买奥迪A6型汽车。银行工作人员廖某等人到常宁市找王某调查核实时,易双辉指使其前妻张某(在逃)冒充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接洽,蒙骗银行工作人员。同年7月19日,农业银行衡阳衡州支行同意给王某汽车消费贷款25万元。易双辉得到25万元的贷款资金后,用15.1732万元在衡阳市高程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一台东风日产汽车自用,在衡阳市蓝海伟业汽车销售公司套取现金9.8268万元被其占有。后不久,农业银行衡阳衡州支行发现易双辉使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后,要求其将贷款归还。易双辉将一个月的还款资金0.76万元和变卖汽车得款11万元归还银行。至案发时,易双辉尚欠银行贷款资金11.629561万元未归还。2017年1月1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中心客运站内,将被告人易双辉抓获。另查明,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罪对被告人易双辉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该判决刑罚未执行。被告人易双辉因该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双辉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双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易双辉,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双辉犯贷款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双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双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易双辉2015年5月22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易双辉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本案所涉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及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及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易双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双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结合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曾佑荣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