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813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表人:徐秀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珍,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婷,住白山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赵婷给付拖欠的物业费525元及滞纳金144元。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4月28日起,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滨江花园小区物业管理者进驻小区后,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优质三级物业服务。赵婷作为服务接收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但赵婷未缴纳物业费总计669元。赵婷未作答辩。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江源区城墙街道城墙社区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接管协议书,协议内容为“自甲乙双方签订第一阶段物业合作协议(2014年4月28日-2017年4月28日)以来,乙方基本完成对该小区的三级物业管理服务要求的各项指标,并与甲方友好、高效完成对城建、房产、供热等部门的沟通,为小区百姓解决了众多历史遗留的实际困难。为了更好的为广大业主继续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1.甲方将位于江源区城墙街道城墙社区的滨江花园1-5#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乙方依物业法法规进行三级物业管理。…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3)甲乙双方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住宅0.40元/平米,…2.乙方权利、义务和有偿服务和职责之外内容:…(4)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无故不缴纳物业费两年以上业主均采取司法程序,届时业主将承担起诉费、执行费、所欠物业费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赵婷居住在滨江花园小区2号楼4单元302室,住宅房屋面积54.65平方米,2014年交纳物业费175元,拖欠2015年和2016年共计24个月的物业费。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经核算,赵婷2015年和2016年的物业费分别是262元,共计524元。本院认为,赵婷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源区城墙街道城墙社区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接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赵婷作为业主接受服务的同时应按约定交纳物业费,故,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赵婷给付拖欠的物业费52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综合该小区其他业主对其同期提供服务情况的反映,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足,各业主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酌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婷应当给付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5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524元;二、驳回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赵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