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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毋正茂、李小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毋正茂,李小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84号申请人:毋正茂,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住博爱县。申请人:李小富,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博爱县城建局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电话:1597876****。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毋正茂与李小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当事人李小富借当事人毋正茂现金28500元。当事人李小富定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偿还3000元;同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5500元;从2018年开始,每半年(上半年6月30日之前,下半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500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完毕。当事人毋正茂表示同意。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李小富如果有一期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当事人毋正茂有权对余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请求借款利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李小富已偿还的款额,予以扣除。3、当事人双方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毋正茂与李小富关于2017年6月26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