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文芬、张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芬,张伟,陈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芬,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审被告:陈凡,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江苏省无锡。上诉人周文芬因与被上诉人张伟等合伙协议纠纷,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2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文芬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的案由是合作协议纠纷,应当由上诉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合伙履行地在安徽省合肥地区,因此不能根据履行地来确定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单元××室,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张伟以周文芬、陈凡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其中原审被告陈凡被判刑,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张伟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周文芬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