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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忠良与王强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中良,王强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892号原告:韩中良,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强选,男,汉族,农民。原告韩中良与被告王强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韩中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8.5元,由原告韩中良负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高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