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忠良与王强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中良,王强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892号原告:韩中良,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强选,男,汉族,农民。原告韩中良与被告王强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韩中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8.5元,由原告韩中良负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高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