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赵洪龙、韩凤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赵洪龙,韩凤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0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8236226526。法定代表人:都基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祚,男,系该银行职员,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赵洪龙,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韩凤玲,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诉被告赵洪龙、韩凤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以二被告已还清拖欠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诉讼费用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同时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回对于被告赵洪龙、韩凤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