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海波与吴昌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波,吴昌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民初744号原告黄海波,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林小岩,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昌鸿,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黄海波起诉认为,被告因购房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交付现金5万元给湛江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被告购买金海湾二期住宅小区3幢302号房屋预售房款,同时湛江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售房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据。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归还借款12500元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及2016年11月30日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被告发出《催告函》,但被告仍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3062.92元(其中:以人民币3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9月23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请求法院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黄海波与被告吴昌鸿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原告黄海波与被告吴昌鸿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7月4日,被告吴昌鸿尚欠原告黄海波本息共计人民币4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肆元整)。二、被告吴昌鸿同意庭后三日之内向原告黄海波一次性偿还欠款44000元。三、若被告吴昌鸿逾期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余下的全部债务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532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