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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仓达与段红亚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仓达,段红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朱仓达,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勐海县。被执行人:段红亚,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勐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朱仓达与被执行人段红亚借款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云28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仓达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6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45.00元,执行费404.00元,合计34549.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段红亚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执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仔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