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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243蔡红华与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振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华,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振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243号原告:蔡红华,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禅寺村四十一组。法定代表人:曹振新,董事长。被告:曹振新,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蔡红华与被告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振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蔡红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红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红华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