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243蔡红华与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振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华,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振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243号原告:蔡红华,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禅寺村四十一组。法定代表人:曹振新,董事长。被告:曹振新,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蔡红华与被告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振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蔡红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红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红华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