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天津金篱笆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天津金篱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永飞,李栓翠,李海相,李世龙,许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98号。负责人黄利锁,行长。被执行人:天津金篱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港基中心D座13层。法定代表人李永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港基中心D座13层。法定代表人田正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风路南段金都瑞园临街商业房18号。法定代表人王有才,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飞,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金篱笆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李栓翠,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李海相,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李世龙,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许砚玲,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金篱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永飞、李栓翠、李海相、李世龙、许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