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晏斌与姜永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被诉人),姜永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0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被诉人):刘晏斌,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永秋,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斌,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晏斌因与被申请人姜永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婧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