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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李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李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政,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延津县。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