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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2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潘永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潘永寿,胡红梅,潘彦霖,张小红,曾雄伟,刘建,卢蓉,陈梅,晋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2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微电子产业园软件研发楼B1.3层。组织机构代码:68891509-9。法定代表人:张永红,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9号重汽销售公司办公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6591408-2。法定代表人:罗红梅,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永寿,男,汉族,1954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胡红梅,女,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潘彦霖,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张小红,女,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曾雄伟,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刘建,男,汉族,196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卢蓉,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陈梅,女,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晋媛媛,女,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潘永寿、胡红梅、潘彦霖、张小红、曾雄伟、刘建、卢蓉、陈梅、晋媛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9876623.9元及资金占用费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潘永寿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号A区8幢1-2号、位于重庆市××××号的房屋两套及被执行人晋媛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号40幢2单元1-2号的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评估。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潘永寿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号A区8幢1-2号、位于重庆市××××号的两套房屋及被执行人晋媛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号40幢2单元1-2号的一套房屋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了公开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6月20日,买受人郭爵仙(身份证号码:)以24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号A区8幢1-2号房屋;买受人田忠前(身份证号码:)以490.8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重庆市××××号房屋;买受人曾小晓(身份证号码:)以189.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号40幢2单元1-2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永寿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号A区8幢1-2号、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泰昌路69号3幢10-2号,被执行人晋媛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号40幢2单元1-2号的房屋的查封。二、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号A区8幢1-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郭爵仙(身份证号码:)所有;重庆市南岸区泰昌路69号3幢10-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田忠前(身份证号码:)所有;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号40幢2单元1-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曾小晓(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郭爵仙、田忠前、曾小晓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执行助理刘学亮书记员 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