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187号原告:张玉杰,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禚科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常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周,男,系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张玉杰与被告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玉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