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巧洪、王明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洪,王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李巧洪,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明月,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巧洪与王明月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巧洪要求被执行人王明月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李巧洪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