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沃生良与XX飞、钱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生良,XX飞,钱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846号原告:沃生良,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翀,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飞,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钱永芳,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沃生良与被告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沃生良于2017年7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沃生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沃生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沃生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章欣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