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9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远安与邓远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远安,邓远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60号申请执行人:邓远安,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邓远陶,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邓远安与邓远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钟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