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邹其麟、吴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其麟,吴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1执72号申请执行人:邹其麟,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邵武市水北镇故县村民,住,被执行人:吴建清,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邵武市村民,住,申请执行人邹其麟与被执行人吴建清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做出的(2016)闽0781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吴建清确认尚欠原告邹其麟借款本息46,000元,定于2016年11月10日前归还23,000元,2017年7月11日前归还23,000元(该款转入邹其麟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帐户:62×××61);被告吴建清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原告邹其麟可全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吴建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其麟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建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财产申报表。于2017年1月11日、2017年5月5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15日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车管、公安等部门进行4次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其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2017)闽0781执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