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983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康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