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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983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康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