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恢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士斌申请执行束祖贵、郑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斌,束祖贵,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士斌。被执行人:束祖贵。被执行人:郑莉。关于赵士斌申请执行束祖贵、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束祖贵、郑莉给付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1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得被执行人束祖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束祖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存款2000元至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上(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巢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