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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倩与方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倩,方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613号原告:陈倩,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方昆彬,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陈倩与被告方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倩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现庭外和解,自愿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倩负担。审判员  罗望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梅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