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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万小兵与被告范孝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兵,范孝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291号原告:万小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范孝梅,女,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身份证号码。原告万小兵与被告范孝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万小兵于2017年7月4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万小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小兵承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