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万小兵与被告范孝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兵,范孝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291号原告:万小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范孝梅,女,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身份证号码。原告万小兵与被告范孝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万小兵于2017年7月4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万小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小兵承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