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裴全昌与杨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全昌,杨宗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4605号原告:裴全昌,男,1965年7月25日生,个体户,住河南省虞城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杰,系武威市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宗云,男,1974年8月3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裴全昌和被告杨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全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杰、被告杨宗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裴全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全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杨宗云支付裴全昌砖款2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6日,杨宗云下欠裴全昌砖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裴全昌多次向杨宗云索要砖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杨宗云辩称,裴全昌所述的2万元砖款属实,但这批砖是他让我引进销售的。我与裴全昌也曾多次上门寻找用了这批砖的人要钱,他也是清楚的。讨债未果后,我给裴全昌写下欠条,但这笔钱至今未要回。对于这笔砖款是他人所用,我现在无据证明,欠条是我写的我就认了,现在我设法尽快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杨宗云向他人引进销售了裴全昌砖厂价值2万元的砖。之后,裴全昌、杨宗云多次向用砖之人索要砖款。讨债未果后,于2016年9月26日,杨宗云向裴全昌出具欠条一张,但这笔砖款至今未付,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杨宗云引进销售裴全昌的砖,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债权债务成立、关系明确,故杨宗云应当偿还裴全昌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宗云支付裴全昌砖款2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宗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春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