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顺霞与谢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顺霞,谢纪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534号之一原告高顺霞,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国兴,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纪松,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霞诉被告谢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顺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纪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高顺霞负担。审 判 长 华立军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