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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顺霞与谢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顺霞,谢纪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534号之一原告高顺霞,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国兴,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纪松,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霞诉被告谢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顺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纪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高顺霞负担。审 判 长  华立军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