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5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953无锡市煜华彩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天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煜华彩印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天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5953号之一原告无锡市煜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荡村。法定代表人华永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荣忠,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创天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华商国际大厦406。法定代表人金正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煜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华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天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天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煜华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创天龙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煜华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煜华彩印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创天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00元,由无锡市煜华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丹俊代理审判员 张 洋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