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金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7民特28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2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操,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涛,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金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秀区淘金东路**号*层商铺自编****室。法定代表人:苗影,职务:总经理。原仲裁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汪清。申请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金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仲案字第13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广东开平某集团有限公司称:在136号案中,申请人主张风机项目、玻纤风管项目、防火防锈漆项目、百叶窗项目、风阀项目这五个项目是申请人施工完成,不应当计入被申请人结算范围,并举出了合同、付款及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但是,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却以深圳市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说���》并未明确该五个项目是否包含在《审核说明》中为由,对该五个项目不应作认定。仲裁委依法应当查清该部分事实,才能对本案作出裁决,至少应当就该五个项目的相关情况向涉案工程的总包方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建设方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去到涉案工程进行实地调查,以查明该五项工程究竟是谁施工以及结算金额是多少?如果这些法定程序不走就轻易下结论,仅仅以《审核说明》未显示是否包含该五个项目为由就不予认定,这是违反法定审理程序的。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人认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的过程中未就案件相关事实向涉案工程总包方和建设方作出调查,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特向贵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仲案字第136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广州金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称:一、根据开平建安第二分公司与广州金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场区工程总承包专业(管理大楼暖通空调)施工分包合同》,分包的工程项目为《暖通空调工程》。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三建),然后广州三建将部门工程分包给广东开平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某公司),开平某公司又通过其第二分公司将其中《暖通空调工程》转包给广州金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有二分公司与广州金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签定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区》工程总承包专业(管理大楼暖通空调)施工分包合同为据,该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就是广州金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金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方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及总承包方广州三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开平某第二分公司与广州金某空调设备公司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和庭询调查举证质证的有关证据材料确认,风机项目,玻纤风管项目,防火,防锈漆项目,百叶窗项目,风阀项目,这五项工程为广州金某空调设备公司实施,无需向机场管理公司及广州三建调查取证,并不违法程序。二、暖通空调工程具体包含附件表所示七个方面的工程。三、据仲裁委庭询调查及有关证据证明,风机是广州金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开平某第二分公司代购,有该公司负责人汪清签证为据,玻纤风管及防火防锈漆等原材料为金某空调公司购买,有金某空调与供货商的销售合同为据。我方要求维持原仲裁裁决。原仲裁被申请人广东开平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到庭亦无提交书面意见。经本院审查查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根据广州金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公司)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分公司)于2006年12月9日签订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场区工程总承包专业(管理大楼暖通空调)施工分包合同》(编号为LBZT-NTKT-01,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了金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金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提交《增加被申请人及变更仲裁求的申请书》,申请增加广东开平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广州仲裁委向两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两被申请人未向广州仲裁委提交书面答辩。2013年2月6日,第二分公司提出反请求。广州仲裁委向金某公司送达反请求书副本,金某公司没有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根据《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广州仲裁委对金某公司的仲裁请求与第二分公司的反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裁决。广州仲裁委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2013年3月6日广州仲裁委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2013年7月16日,仲裁庭依法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苗影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杨某、石某和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习某、陈倚、朱某到庭参加仲裁。2016年2月1日,仲裁庭依法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苗影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杨某、石某和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习某、陈某、程操到庭参加仲裁。2016年2月25日,仲裁庭委托经办秘书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苗影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杨某、石某、郭翠平和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习某、陈某、程操到庭参加核对。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涉案工程系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汪清个人挂靠广州三建公司总包,并以广州三建公司名义分包给第二分公司。《分包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双方就争议可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第二分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2016年11月25日仲裁庭裁决如下:(一)确认金风公司与第二分公司于2006年12月9日签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场区工程总承包专业(管���大楼暖通空调)施工分包合同》、于2007年1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09年3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二)两被申请人向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9981966.79元;(三)对金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对第二分公司的反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请求的仲裁费199116元,由金某公司承担105831元,由第二分公司、集团公司承担93285元(该部分仲裁费已由金某公司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第二分公司、集团公司迳付金某公司)。反请求仲裁费13874元,由第二分公司承担。另查明:申请人集团公司已就风机项目,玻纤风管项目,防火,防锈漆项目,百叶窗项目,风阀项目等五项工程结算争议另行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并得到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仅就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以其他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申请人认为仲裁委未就风机项目、玻纤风管项目、防火防锈漆项目、阀项目主材采购及百叶窗项目的材料采购及施工向涉案工程总包方和建设方作出调查,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办案秘书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但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笔录。依照该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对于某项事实是否进行调查以及用何种方式调查,属于仲裁庭的职权范畴,该职权的行使问题,并非法律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且该部分的工程结算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处理的范畴,故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申请人广东开平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3)穗仲案字第13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艳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