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易某与孙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孙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542号原告易某,女,益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彦,益阳市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真建,益阳市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孙某某,女,益阳市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福中福国际名店5栋5楼。负责人曹培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孙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刘冬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