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柏金洪与马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金洪,马关县人民政府,柏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25行初11号原告柏金洪,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委托代理人:龙卫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昌娥,县长。住所地:马关县骏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5015220305Y。第三人:柏金德,男,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原告柏金洪诉被告马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柏金德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金洪以被告马关县人民政府拟对所颁发的马集用(2015)第001004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自行撤销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柏金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金洪承担。审 判 长 陶朝堂审 判 员 ��军人民陪审员 王启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肖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