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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楼舒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舒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其昌拉链有限公司,童坚雄,童昌南,吴菊华,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楼灿仕,汪莲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舒适,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原审被告:义乌市其昌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特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童坚雄。原审被告:童坚雄,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童昌南,男,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吴菊华,女,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区机场路633-1号。法定代表人:楼灿仕。原审被告:楼灿仕,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汪莲娣,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楼舒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义乌市其昌拉链有限公司、童坚雄、童昌南、吴菊华、浙江康仕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楼灿仕、汪莲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舒适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舒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