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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陕西宏强工贸有限公司与崔日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强工贸有限公司,崔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崔宏茹,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峰,该公司法务主管。被执行人崔日强,男,汉族,居民,住陈仓区。本院在执行陕西宏强工贸有限公司与崔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2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强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日强给付欠款3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50000元,负担执行费用5900元。在执行中,陕西宏强工贸有限公司与崔日强于2016年9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崔日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114100元,并将其所有的陕E786**长安牌SC6469B4越野车以115000元的价格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170900元于2017年6月31日前给付清结。现被执行人崔日强自觉履行170900元,承担车辆过户费等1050元,执行费5900元,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20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军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