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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瑜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先美,商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4486号申请执行人:闫先美,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商瑜,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闫先美与商瑜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27696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商瑜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商瑜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商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闫先美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商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商瑜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李潇潇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