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9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鸿实盛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鸿实盛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实盛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068室。法定代表人:梁晶晶,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109室。法定代表人:马宏刚,经理。关于北京鸿实盛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1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实盛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4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80元。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4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1750元,并将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109室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通过启信宝查询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未发现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5.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宏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实盛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