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2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永武与赵寿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武,赵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武,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寿银,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永武与被执行人赵寿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天法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寿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寿银于2017年1月22日前向我院交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永武的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赵寿银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寿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我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寿银的工资账户,截止2017年7月已冻结工资余额不足清偿全部借款,现因被执行人赵寿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武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斌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