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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38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娜、张胜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娜,张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范娜,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张胜洪,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范娜与张胜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胜洪向申请执行人范娜支付了赔偿款32402.29元,履行了其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娜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