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38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娜、张胜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娜,张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范娜,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张胜洪,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范娜与张胜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胜洪向申请执行人范娜支付了赔偿款32402.29元,履行了其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娜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