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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项绪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657号之一被执行人:项绪霞,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项绪霞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项绪霞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项绪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项绪霞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商品房屋、机动车辆、证券等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63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项绪霞至今尚未缴纳罚金,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639元,尚未执行到位9361元。鉴于被执行人项绪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项绪霞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项绪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