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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潍坊华康纺织品有限公司、尹来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4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华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大柳树东树。法定代表人:尹来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仲华、李焕新,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来康,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委托代理人:马仲华、李焕新,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华康纺织品有限公司、尹来康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