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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慈新兵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万家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新兵,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万家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791号原告:慈新兵,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万家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万家口村。法定代表人:于卫星,该村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新兵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万家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新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原告慈新兵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