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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艾忠杰与王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忠杰,王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77号原告:艾忠杰,女,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供热委***组。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万兴花园。原告艾忠杰与被告王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艾忠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艾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艾忠杰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艾忠杰5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邵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