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1739号原告姜某某,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被告赵某某,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念人民陪审员 达式喜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