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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1739号原告姜某某,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被告赵某某,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念人民陪审员  达式喜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