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华与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进步街833栋3单元203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4.5公里。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刘华与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所有的的房产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太平区东风镇天恒大街438号102栋1层(建筑面积:329平方米、产权证号:太00000139)、坐落于哈尔滨市太平区东风镇天恒大街438号56栋1层(建筑面积:203.75平方米、产权证号:太00000151)、坐落于哈尔滨市太平区东风镇天恒大街438号80栋1层(建筑面积:158.18平方米、产权证号:太00000143)的房产和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438号(地号:5-12-02-330(D)、图号:208.00-311.00、证号:哈国用(2014)第04005015号、宗地面积:336423.10平方米)、坐落于哈尔滨市原太平区哈同公路4.5公里处(地号:5-12-12-125-1、图号:L-52-74-45、证号:哈国用(2004)字第1305号、宗地面积:31758.80平方米)、坐落于哈尔滨市原太平区哈同公路4.5公里(地号:5-12-12-129、图号:720、724-608、证号:哈国用(2002)字第68633号、宗地面积:134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