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5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健瑞与金圣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瑞,金圣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694号原告:李健瑞,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圣博,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高巍,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丽慧,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瑞与被告金圣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瑞撤回起诉。诉讼费1540元,由原告李健瑞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边建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