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杜万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100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万明,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暂住本市福田区。曾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2011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于2017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辩护人程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378号指控被告人杜万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万明及其辩护人程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万明在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附近从事罐装煤气送气工作。2017年4月18日下午,福田区梅林街道办安监科及执法队联合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福田区下梅林河背村一带进行安全隐患清理整治。当日15时许,联合执法人员在梅林路梅林小学教工宿舍1栋西侧小巷处准备清理查封被告人杜万明违规存放在此处的16罐装满煤气的煤气罐时,被告人杜万明情绪激动,将一把菜刀别在腰腹处,并拿了一个打火机上前阻止执法人员的清理行动。现场民警趁被告人杜万明不备,上前夺过了杜万明别在腹部的菜刀。随后,被告人杜万明拧开一瓶煤气罐的阀门,做出要打着打火机点燃煤气罐的动作与执法人员对峙,意图威胁及阻止执法人员执法。执法人员立即退后并疏散周围群众。数分钟后,被告人杜万明情绪稍微平复,民警上前将其控制住并带回派出所处理。后经提取检查,被告人杜万明所使用的打火机顶部摔坏,无法正常使用。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菜刀、打火机、煤气罐照片等物证;被告人杜万明的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查封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江某某、吴某、梁某、沈某、杨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万明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执法录像及截图。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杜万明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杜万明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对案发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系一时情绪过激而实施涉案行为,非存在伤害他人的恶意,且现场未造成他人伤害;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年纪大,身体不好,家有年迈母亲需要其赡养。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万明犯妨害公务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万明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万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二、缴获的刀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翁雅玲速录员 李韵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