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9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仇书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47号。负责人马跃进,行长。被执行人仇书申,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诉仇书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7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仇书申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仇书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仇书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仇书申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