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地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51号,企业代码:06351737-3。法定代表人,敖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仕豪,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壤支行行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焦国敏,女,生于1973年8月2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焦国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第一期5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国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