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生贵与被执行人安生成、米世云、张世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生贵,米世云,安生成,张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付生贵,男,藏族,1965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被执行人:米世云,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被执行人:安生成,男,汉族,1959年9月30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被执行人:张世珍,男,汉族,1957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生贵与被执行人米世云、安生成、张世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米世云、安生成、张海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张世珍自动履行了30000元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生成、米世云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生成、米世云作出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米世云自动履行了2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安生成自动履行了10000元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安生成承诺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全部案款支付,被执行人米世云被拘留后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3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史正光审判员 :来雯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铁永禄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