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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邝浩南、邝二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浩南,邝二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4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邝浩南,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二珠,男,汉族,1958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满佳,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邝二珠儿子。上诉人邝浩南因与被上诉人邝二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邝二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邝浩南赔偿邝二珠汽车维修费用43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邝浩南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5日16时许,邝浩南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点头村南五巷14号之一北面空地处用石头砸坏邝二珠小车(车牌号为粤Y×××××)的前挡风玻璃。经南海区物价局鉴定,被损坏的汽车前挡风玻璃、防爆膜及人工费维修价值为2830元。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佛公南行罚决字[2016]18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邝浩南的上述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在调查过程中,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大镇社区民警中队对邝二珠、邝满佳、邝炯南、潘建五、邝铸南、邓俊鹏等人作了询问笔录。邝二珠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我停车时,邝浩南刚好走到我的车前,并坐倒地上,邝浩南称我的车撞了他……我和对方因为上址空地改建问题有矛盾……”邝炯南在询问笔录中称:“……当邝浩南走着走着,邝二珠开着一台黑色小车,对着邝浩南撞过来,把邝浩南撞到跪在地上……”等。邝二珠被损坏的粤Y×××××号小汽车在佛山市中衡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费用为4375元(包括前风挡玻璃3175元、前挡膜800元、玻璃胶100元、更换前挡风玻璃工时费300元),该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另查明,邝浩南曾于2016年12月5日、2017年2月7日到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门诊检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佛公南行罚决字[2016]18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邝二珠、邝浩南因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点头村南五巷14号之一北面空地改建问题而发生了争执,邝浩南用石头砸坏邝二珠粤Y×××××号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故邝浩南对邝二珠车辆的损失存在相应的过错。因邝二珠未取得上述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其在该土地上改建房屋并没有合法依据,邝浩南等人阻止邝二珠改建房屋也出于一定的原因,故邝二珠对本案事件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车辆损失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分析,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邝浩南对邝二珠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粤Y×××××号小汽车的车辆损失问题。邝二珠提交的维修领料单反映的维修配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中的车辆受损部位相一致,且佛山市中衡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维修费用开具了发票,故上述证据证明了粤Y×××××号小汽车的实际损失情况。佛公南行罚决字[2016]18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的南海区物价局鉴定的被损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防爆膜及人工费维修价值为2830元只是估价,并非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故车辆损失应以实际维修费用为准。综上分析,法院对粤Y×××××号小汽车的车辆维修费用4375元予以确认。经计算,邝浩南应赔偿汽车维修费用3062.5元(4375元×70%)予邝二珠。邝二珠请求的汽车维修费用超过上述核定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邝浩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汽车维修费用3062.5元予邝二珠;二、驳回邝二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邝二珠已预交),由邝浩南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邝二珠,法院不另收退。上诉人邝浩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邝二珠驾驶车辆故意撞倒邝浩南,过失在先,其车辆损失应自行承担;2.一、二审诉讼费由邝二珠承担。事实与理由:事发时,邝二珠看见邝浩南朝其方向走来,故意驾车撞击邝浩南,使邝浩南趴在车头盖右上角。邝二珠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行为。邝浩南被撞倒后,邝二珠没有熄火下车,邝浩南为了防备其再次向前撞击,出于自我保护才捡起砖块阻止二次撞击。后来向交警报案,但因邝二珠已向派出所报案,交警没有到现场,而是由派出所处理涉案纠纷。派出所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证据比较含糊。邝二珠故意驾驶车辆撞人在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邝二珠事后没有慰问邝浩南,公安机关没有对撞人者进行处理,却对邝浩南处以15天行政拘留。此外,事件的诱因是邝二珠霸占邝浩南亲属土地抢建房屋。一审判决结果不公正。被上诉人邝二珠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邝浩南认为房屋改建存在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向政府反映,而不能以此为借口损坏他人财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邝浩南二审期间提交短信记录一条,以证明邝二珠抢建违章建筑。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邝浩南上诉主张邝二珠驾车撞人在先,上述证据与该上诉主张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邝二珠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邝浩南上诉主张邝二珠驾车撞人在先,邝二珠应自行承担车辆损失。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邝浩南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案证据中,仅有公安机关对邝浩南、邝炯南、邝铸南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三人反映邝二珠驾车碰撞邝浩南。邝炯南、邝铸南与邝浩南存在亲属关系,仅凭其陈述不足以认定邝二珠驾车撞人在先的事实。且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梁玉萍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越野车来到工地的时候将汽车刹停,刚好停在那名男子面前约半米的位置(没有撞倒该人)”。邝浩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邝浩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健南审 判 员  姜欣欣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崔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