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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姚连喜申请执行贺相芳、贺玉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连喜,贺相芳,贺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37号申请执行人:姚连喜,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贺相芳,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贺玉涛,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据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黑01民终24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姚连喜申请执行贺相芳、贺玉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连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